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以下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1、保險期限屆滿。
2、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後,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3、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因保險標的已不存在,故保險合同終止
4、投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原則上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