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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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終止條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終止的產生原因是什麼?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的從權利消滅】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人身方面還是財產方面,就是可以簽訂保險合同的,這也是分散風險的一種具體的方式。簽訂的保險合同之後,如果要想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必須是發生了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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