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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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條件包含哪些

合同成立和生效條件包含哪些
律師解析:合同生效和訂立通常以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即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如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思想。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以全國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四、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五、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某些特殊的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確規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則必須滿足這些形式,要件合同方可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