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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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單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嗎

一、可以單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嗎

可以單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約定的。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認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違法、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對變更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纔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且試用期的約定是合法的.(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包括對崗位工作職能的描述,並將錄用條件事先明確告知了勞動者。(用人單位錄用人員有條件無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視性內容。爲了固定證據,用人單位可以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錄用條件在規章制度、求職登記表或者招聘簡章中予以規定,明確告知勞動者後讓勞動者簽字。)

(3)、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是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是在試用期滿之前,而不能在試用期滿之後送達勞動者,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設有工會的,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與“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個要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解僱都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爲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想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