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強迫交易從犯立案標準

強迫交易從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僞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從犯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