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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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明確的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

(三)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有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爲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透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爲。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有什麼條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的條件: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行政處罰多久後申請強制執行?

拿到判決書到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判決書上規定的履行期限,超過該期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所以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最基礎成立條件就是有明確的被處罰的當事人,而且一定要在這個處罰的決定書中寫清楚具體的行政處罰內容,還有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措施是多種多樣的,具體選擇哪種措施就根據當事人的具體錯誤同時還需要有行政機關的公章以及最終的決定書要在規定的時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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