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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

近年來,有不少這樣的新聞報道:某某欠鉅額債務,因爲難以償還,在某地自殺身亡。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遺產債務,也即被繼承人的債務。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換言之,誰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呢?下面將作一個具體的說明。

一、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

被繼承人的遺產應首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時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 第2張

二、誰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爲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爲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皁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爲遺產並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爲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爲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爲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應首先用屬於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後剩餘的財產,才作爲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後再清償債務,也可以採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誰來清償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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