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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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司債務承擔

一、什麼是公司債務承擔

什麼是公司債務承擔

公司債務承擔是公司債務的移轉的一種方式,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透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實踐中公司債務承擔最容易與第三人代爲履行相混淆,公司債務承擔具有以下特點: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事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

(二)基於債權產生的抗辯權也隨債務承擔移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三)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二、分立後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爲。那麼分立後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1、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爲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爲一般爲企業的單方行爲,企業分立時關於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後,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後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後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採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規定未對分立前的公司債務未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由分立後的公司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多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涉及債權債務的分割問題,經改制分立後的企業對原企業的財產與債務的分割明顯不合理,比如分得有效資產多的企業卻承擔較少的債務,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分立決定中關於債務承擔的約定無效。由原企業與分立後的企業作爲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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