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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利維權應該怎樣進行?

一、怎樣判斷專利侵權

企業專利維權應該怎樣進行?

對於專利行爲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纔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爲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規定了五種不認爲是侵權的行爲,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爲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爲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爲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爲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產品被控侵權後應該怎麼應對?

(1)蒐集證據:涉嫌侵權人在收到警告函或應訴通知書後,應當積極收集能夠證明自己不侵權或免除侵權賠償責任的證據。

(2)重新評估:對自己的專利權的專利性重新進行分析、評估,對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強弱做一個判斷,避免訴訟中失敗反被侵權人起訴的局面。

(3)侵權抗辯:專利權人對被指控侵權人的侵權指控不一定成立,被控侵權人可以援引專利權無效、公知技術等抗辯事由進行抗辯,從而得以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

三、如何收集專利侵權證據

確定了專利侵權行爲,專利權人就要快速收集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瞭解的。瞭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爲。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爲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爲,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爲所得的利潤。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爲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還可以是不低於專利權人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專利許可費。爲此,專利權人要提供已經生效履行的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協議。

四、專利權被侵犯可以透過哪些方式維權?

(一)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四)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最後,關於進口侵權產品的責任承擔,世界上不少國家把進口侵權行爲視爲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和進口者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爲,一般裁決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提供的貨物保證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則進口侵權責任由賣方承擔。

第一步,企業需要判斷專利權是否真的受到了侵害,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侵害了企業的專利權;第二,如對方確實侵害了企業的專利權,企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向對方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爲,並賠償損失,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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