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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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雖具備合同雙方主觀意識,但僅僅只能作爲臨時約束或爲了達成某一事簽訂的臨時文字預購合同,是可以選擇放棄或者違約的(未達到強制雙方主觀意識的行爲)。及時簽訂正規的購房合同或者以防萬一雙方可以附加合同條款(字據,保證書之類的等等)作爲雙方主觀意識達成一致。放棄或違約,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時候也是提供證據連結的有效手段之一。

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爲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

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爲: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於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投資數額大、履行期限長,所以,從商品房的開工建設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能會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引發商品房的價格糾紛。一方面,預售方常以建築材料的價格上漲或房地產價格的上漲爲由要求提高房價遭預購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另一方面,預購方有時也會以房地產價格的下跌爲由要求降低房價遭預售方的拒絕而形成糾紛。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佔整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一半以上。由於法律對此尚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約定處理,有的按當事人分擔風險的風險負擔原則處理,有的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商品房的預售合同其實就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預約合同,預約合同也是民事基本合同的一種,在簽訂預約合同的時候,也要遵守《民法典》中對於民事合同的一系列規定,如果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或者是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對方損害的,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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