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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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於仲裁裁決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法對於仲裁裁決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對於仲裁裁決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仲裁效力有異議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北京仲裁委員會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於: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係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必須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給出的判決,如果當事人有異議的那麼完全是可以提出來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這樣法院纔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懂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