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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主體適格

租賃合同主體適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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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合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行爲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抵押合同作爲法律行爲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爲對當事人在行爲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於抵押權的設定行爲屬處分行爲,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爲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