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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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一)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過錯性解除的情形: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是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時,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員工不想繼續工作,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勞動合同中未履行的義務,將不再繼續履行。也可以選擇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