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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退人員在新單位發生工傷誰賠償?

2020年3月24日,唐某到某印刷公司入職,從事維修類工作。

內退人員在新單位發生工傷誰賠償?

2020年8月10日上午11時左右,唐某在檢測設備時突然暈倒,印刷公司立即撥打急救電話送醫救治,但搶救無效,唐某於當日死亡。

唐某去世後,其子女找到印刷公司,認為自己父親的死亡應當視同工傷,印刷公司應當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費共計89萬餘元。

印刷公司拒絕了唐某親屬提出的賠償要求。理由主要有:1、唐某在來印刷公司工作之前,是某電子廠的內退職工,截止到唐某死亡前,該電子廠都還在為唐某繳納着五險,唐某與印刷公司之間應該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存在工傷的問題;2、正因為電子廠還在給唐某繳納五險,所以唐某在入職印刷公司的時候寫了一份聲明,不在印刷公司繳納社保,並自願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後果。

印刷公司不賠償的理由會成立嗎?

不成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在印刷公司與唐某之間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唐某是可以與印刷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其次,對於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唐某在印刷公司工作期間因工傷死亡,由於印刷公司未給唐某繳納工傷保險,那麼相關的工亡賠償則由印刷公司承擔。雖然唐某生前有聲明自願不在印刷公司處繳納社保,但該聲明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綜上,印刷公司需要向唐某親屬支付工傷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