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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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怎樣確定?

一、工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怎樣確定?

工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怎樣確定?

工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是根據鑑定的結果來決定。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業根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相關條目確定。具體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搶救或治療後,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何時截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時間,停工留薪期從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起算。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治療終結之日。

1、對於傷情不重的職工,經治療完全可以治癒而致於致殘,當然就無需進行傷殘鑑定,因而其本身就無傷殘鑑定日之説;

2、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看,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並接受治療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經治療能夠提供正常勞動,就無需暫停工作,這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礎;

3、從審判實踐上看,有的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時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由此導致停工留薪期延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勞動者醫療終結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截止時間,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審判現實。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發生了工作性傷害,經過工傷對症進行前已經獲得了工傷賠償,之後工傷復發的情況之下,仍然是需要進行工傷復發的認定,並且在工傷復發這段時間之內,也是能夠享受到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這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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