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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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應辦的手續有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對於員工來説,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給員工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轉移社保關係和檔案,併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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