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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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約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看來,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但是,對於企業來説,即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此,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儘量設法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這樣一來,企業便可不必承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但是,企業不應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賠償而採取一些非常規手段,迫使、威脅員工,讓其主動辭職,若企業此舉違反法律,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對於企業自身的形象與聲譽,也會有不小的影響。

2、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也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是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當約定的事由或法定的事由出現的時候,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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