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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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公司調崗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不服從公司調崗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律師解析:公司不可以隨意調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作內容以及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且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於一種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