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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未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代通知金”這個詞,很多人一定是第一次聽説。其實我們作為一個勞動者,有的時候需要學習一點法律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很多公司就是利用勞動者法盲的原因,對勞動者進行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今天小編就個大家講解一下什麼是代通知金,還有未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一、什麼是代通知金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未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三、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

作為勞動者一定需要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很多未轉正的人被公司欺騙,都不了了之了,其實不光有正式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還有未轉正員工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這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本身的權益。小編建議大家有時間可以稍微學習法律知識,總玩有一天你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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