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能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嗎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2.3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用工單位可按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情勢變更情形以外的其他兩種情形)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糾紛 勞務 勞動關係 單位 用工 派遣 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