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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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毀約?

一、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毀約?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毀約?

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對方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但是勞動者有權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應當依法照法律規定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即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主要目的是便於用人單位能有隻夠的時間補充勞動者離職的崗位空缺問題,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綜上所述,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在沒有到期之前,員工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服務期及競業限制,員工毀約也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其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就行,最好通過書面方式,單位接收辭職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