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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方面的一些法律問題日益突出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的結果,企業要節省運營成本也不能以犧牲職工權益為代價,其實不管勞動合同到沒到期,公司的辭退如果是非正規的都會產生一定的賠償義務。與此同時,在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就被辭退但是公司也不需要履行賠償義務的,大多都是因為職工自己作出了一些違法亂紀,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職工本人根本就不遵守公司制定的一些勞動紀律,經常的是遲到,早退,曠工,或者有嚴重損害公司能源材料的這種做法的,不可能因為所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就不能辭退該職工了,哪怕是孕婦也沒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做出一些公司規章制度所不允許的事情,所以在犯有嚴重錯誤的情況下被辭退就沒有任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