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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法律上如何認定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過錯,使得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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