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拘留證是由什麼簽發什麼執行

拘留證是由什麼簽發什麼執行
拘留證是由什麼簽發什麼執行
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由公安機關執行的。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
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