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情況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目的在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在法律上並沒有不能解除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合法的解除,通常情況下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