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加班能得到加班費嗎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2.3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私自加班是指員工在未經用人單位安排或批准,主動延長工作時間的個人行為。《勞動法》第41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法律中強調了加班應該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或由員工提出加班申請,經用人單位審批同意的,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加班。而員工未經同意,為了能提前完成工作,主動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加班,不能請求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 TAG標籤:自動 勞動糾紛 加班費 勞動爭議 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