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怎樣認定

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怎樣認定
律師解析: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勞動者每天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約定休息的時間在工作的時間;
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時間。
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