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給辭職怎麼辦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7.22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給辭職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TAG標籤:勞動糾紛 試用期 用人單位 辭職 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