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解聘合同的條件 普法法律網 合同效力 5.69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條件:犯了過失性的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TAG標籤:合同效力 解聘 合同事務 合同 事業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