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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质押如何设定

普通债权质押如何设定
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普通债权主要指应收账款。
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在我国,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和登记期限等。上述登记内容需要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登记完成后会生成登记证明和修改码,这个时候普通债权质押的设定就完成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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