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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必须符合我们合同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其中已经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日常生活当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进行解除的,当然这样的一种解除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不能够行使,除非说拥有这样的一种解除的权利解除权利,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明白的说明可以解除,这种时候的话,法院会尊重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