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有效吗 普法法律网 劳动关系 2.5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律师解答:有效。律师解析: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是有效的,但是未免避免麻烦最好还是用书面形式辞职。电子邮件形式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而一般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则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TAG标签:辞职 劳动纠纷 电子邮件 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