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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几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几种情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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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几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确保[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确保人一起诈骗债权人,缔结主合同和确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因而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由确保人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3、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确保人可要求吊销或恳求承认确保合同无效,不承当民事职责。

4、主合同当事人两边串通,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确保人可要求吊销或恳求承认确保合同无效,不承当民事职责。

5、主合同有效而确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