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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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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

1、免责。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是提供自己所有的财物进行担保,也可以是自己作为担保人。但不管怎样,提供了担保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担保人的利益会出现不利,因此实践中需要慎重考虑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