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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的优缺点

劳动合同期限的优缺点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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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优缺点,对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后者,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4、试用期约定前者,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后者,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