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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什么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过户手续的完成以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变,这样就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动产的交付,但是有几个例外:汽车,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从以上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其根据是:有法律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没有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由于受让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整个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终结,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仅是随附义务,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由于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没有了,其权利也就不存在了。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2、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3、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4、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最后,一般情况下,办理完过户手续,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就可以改变了,这样就是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但是很多时候会直接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这样的话也算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比较常见的就是结婚,然后房产证上的名字由一方变成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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