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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X与X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X与X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906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93年5月3日生,农民,群众,本科文化,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飞,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
被告:韩XX,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王XX,男,汉族,1990年8月3日生,群众,住沙河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XXX、韩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李延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