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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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強迫加班怎麼辦

用人單位如未按勞動法履行責任,員工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起訴追討加班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工資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刑法》第244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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