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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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勞動關係確認纔是合法的?

如何勞動關係確認纔是合法的?

在我國的法律中國,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一般可以分爲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等,由於這些關係比較的相似,所以不少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會考慮一下自己跟用人單位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而且好多職工都遇到這樣的困惑。那麼如何勞動關係確認纔是合法的?

第一,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爲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爲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爲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不少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會與用人單位發生一些矛盾,每當這個時候就會有人問如何勞動關係確認纔是合法的,其實對於勞動者來說並沒有太多的需要證明的地方,倒是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才行,否則就會被認定爲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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