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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有哪些

近年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數量在不斷的增加,當然可供當事人解決的方式也比較多,其中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就是其中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之一,但根據法律的規定,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現實中,能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能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有哪些

一、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爲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爲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範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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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對於這一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的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於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而引發的爭議。所謂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髮生的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權利等而引起的爭議;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引起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培訓等約定事項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髮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爲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這一項規定的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金錢給付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這裏主要談一下“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包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除了上述勞動爭議事項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要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範圍。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核心制度,該制度及時解決了勞動衝突和爭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可是哪些情況下當事人能申請勞動仲裁呢?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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