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簡歷上不符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公司以簡歷職位不符辭退員工是否合法公司以簡歷職位不符辭退員工的行爲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TAG標籤:離職 簡歷 不符 行政許可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