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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爲他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爲他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爲兩類: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爲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