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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成算工資的個稅怎麼扣

按提成算工資的個稅怎麼扣
提成算是勞動者的工資嗎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按照工資的確定方式,工資可分爲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工資等。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資,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職工集體或個人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從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或利潤中提取的。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於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易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如服務性工作、文藝演出等等。


此外,還有一些銷售企業也往往對企業的業務員採取基本工資加提成的工資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業鼓勵業務員付出更多勞動的獎勵辦法,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的重要補充。基本工資是固定的,而獎勵工資則因人而異。提成款是業務員在完成一定的推銷業務的基礎上對其超額部分的獎勵,屬業務員所享有基本工資以外所應得的勞動報酬。


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有關提成款的內部規章制度。提成制度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範疇。勞動合同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明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協議。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雖不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但其一旦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即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當遵照執行。該制度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的重要補充,應成爲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當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內部制度的內容發生牴觸時,應當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爲準;當二者的內容相一致或內部制度的內容超出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該內部制度則應成爲勞動合同的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提成制度是用人單位對其業務員的一種管理辦法,其目的在於佔有市場和擴大銷路,鼓勵業務員推銷更多產品。業務員推銷更多產品不僅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也使自己從中獲利,符合《勞動法》及有關政策的規定精神。故該制度應當成爲勞動合同的補充。


提成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有關提成款的協議。從性質上說,提成協議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可能取得的收入項目是比較多的,但這其中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在工資範圍內,具體需要作出嚴格的區分才行。當然,就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來講,要是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則也是需要依法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