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三十九四十一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合同四十一條動法第41條是關於加班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三十九 工資福利 勞動法 勞動糾紛 四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