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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爭議仲裁的地方

動爭議仲裁的地方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什麼構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三方聯合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因此,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雖然其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擔任,雖然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部門,但是可以肯定地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之列。具體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特定人、特定事所進行的直接對其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行爲。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不能被認爲是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上述分析和《行政複議法》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對李某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在勞動保障行政複議的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即當事人認爲行政複議不收費不妨試一試,即使不能透過複議解決問題,也不會給自己造成什麼損失。在這裏我們提醒大家,在申請行政複議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爲是否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列。如果不弄清楚這一點,是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損失的。以本案爲例,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李某沒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是嘗試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提出以及複議機關的審查決定都需要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做保證。如果這一過程超過了15日,勢必影響到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訴訟權。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仲裁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