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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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購買的不動產屬於誰

父母購買的不動產屬於誰

關於父母購買的不動產,其實主要就是指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房產的情況。這裏就具體分爲了一方父母出資與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況了。那對於這樣的房產,一般來講應該屬於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父母購買的不動產屬於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是司法解釋公佈後大衆討論最多的條文之一。本條闡明瞭婚後婚姻當事人的父母資助自己的孩子購置並且登記爲自己子女的名字的不動產理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是由於房價居高不下,八零後的許多獨生子女在父母的資助下購置房屋不動產,父母的出資往往是投注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積蓄,通常來說父母是不會與自己的兒女簽訂相關協議,但如果在子女離婚時將父母出資所買的房屋歸類到夫妻共同財產中去,這必然侵害到出資爲子女購買房屋的父母的利益,也和其父母當初出資購買房屋的意願所背離。因此,父母出資購買房屋而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爲一方個人財產。而子女房屋是由雙方父母共同注資購買的,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該根據雙方父母出資份額進行共同持有。這條新出臺的規定很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爲將來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對保護夫妻雙方和其父母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二、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

在新出臺的《婚姻法》中對離婚財產分割中出現的由一方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在中國,每年有很多離婚的財產分割案件,其中如何分割貸款購買的房屋是法院遇到的最常見的問題。如果法院只單單從獲得產權證上的時間來判別此不動產是婚前的還是婚後的財產,則可能對夫妻中的一方有利,對另一方卻有失公允。《婚姻法解釋(三)》中是這樣規定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候將按揭購房的不動產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比較好,因爲婚前一方向銀行貸款,銀行已經對房產公司支付了全額款項,所以其買賣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貸款購買的房屋而言,其婚後升值應該被看成一方個人所有財產的自然升值,但是如果另一方在婚後有參與到還款中來,那麼應該對其進行合理的補償。而如果認定房屋爲一方所有,那麼其剩餘的債務都有其承擔,另一方沒有義務承擔。而婚後有進行還款行爲的一方,應按照其還款額與相應金額的增值情況進行分割。婚姻法中還就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產權登記的一方進行合理的補償。

如今,在子女不夠錢購買房屋的情況下,父母一般會出資幫助購買房產的。但這時就要嚴格區分究竟是在婚後出資購買的還是在婚前出資購買的,並且是由一方父母出資還是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不同的情況下,父母購買的不動產歸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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