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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十級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十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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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十級勞動能力鑑定幾級?

工傷的情況下:判斷工傷傷殘等級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且有國家統一的強制性標準,每一個等級都與傷者的受部位、傷情嚴重程度有關,所以在不知道具體的傷情的情況下,無法估算傷者的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以工傷十級爲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4.1.1綜合判定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4.2晉級原則晉級原則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5.10十級5.10.1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十級。1)癲癇輕度;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於1/2者;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後;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於功能位;18)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36)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39)膽囊切除;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41)乳腺成形術後;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後。5.10十級5.10.1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