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普法法律網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2.4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明確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TAG標籤:勞動保障 可不可以 用人單位 勞動糾紛 競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