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降職降薪的規定 普法法律網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2.4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纔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2,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知道什麼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纔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TAG標籤:降薪 勞動保障 勞動糾紛 降職 勞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