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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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的違約責任其條款效力是什麼?

簽訂合同往往都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好的,但是如果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發生了違約,那麼造成損失的一方會向另一方進行違約賠償,而這個時候合同往往也就終止了,但是此時的合同終止後的違約責任其條款效力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這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合同終止後的違約責任其條款效力是什麼?

合同終止後的違約責任其條款效力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據此,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爲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對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應支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容易讓人對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合同中發生了違約行爲,不僅要終止合同還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終止後的違約責任其條款效力則是按照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區分的,一般情況下先確定違約責任後,先是由違約方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如果牽涉到其他的情況可以參考合同上的條款來進行賠償。